幼兒園設計案例:
幼兒園開向樓梯間的門使疏散三層的樓梯間變成疏散六層,改變了原三層的疏散系統;該建筑是否屬于三層建筑?多高才算一層?設備夾層是否算一層?
新增條文。托兒所的嬰幼兒年齡在3歲以下,其身體能力較弱,方向感較差,行走比較困難。據觀察,這個年齡的嬰幼兒上下樓梯需要在保育員的帶領下才能完成。如果發生緊急情況,嬰幼兒不能使用樓梯進行疏散。為保證嬰幼兒的安全,規定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考慮到實際情況,尤其是合建的托兒所一層用地十分緊張,因此對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的樓層要求有所放寬,但不得搭建閣樓或夾層作寢室。
處理意見:
班級活動單元需與搭建閣樓隔開。建筑層數應按建筑的自然層數計算夾層不算做一層。
規范名稱及條文內容:
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A.0.2 條文規定:建筑層數應按建筑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筑層數:
1、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二、《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
第二十條、三規定:班級活動單元內不得搭建閣樓或夾層作寢室。
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
第4.1.3A 條文規定: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第4.1.17 條文規定: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