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推進城市更新的過程中,應注重建立城市更新制度體系,推動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和引入較多主體參與城市更新項目,以促進我國城市更新實現新的跨越式發展。
1、建立城市更新制度體系
相對完善的城市更新法律法規體系,是有序推動城市更新活動的制度保障。
2、推動民間資本參與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屬性,需要政府部門參與其中,通過引入民間資本能夠有效解決政府資金不足的問題。有的國家在推進民間資本參與城市更新采用的“權利轉換”和“容積率獎勵”的做法,極大地鼓勵了社會資本的積極性。
3、設立了專門的城市更新機構
城市更新之所以能順利推進城市更新項目,與其城市更新機構有著密切的關系。通過專門的機構協調推動城市更新,積極引導民間企業的資金、技術、經驗投入城市更新。
4、引入較多主體參與城市更新項目實施
在城市更新項目中引入多主體參與,一方面能夠確保城市更新活動的順利推進,另一方面能夠保障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受到較大影響。以日本為例,較多的城市更新項目通常耗費10~20年左右的時間,其中前期的準備工作包括項目發起、啟動和表決占據大部分時間,而真正地建設時間僅需要幾年的時間。例如東京六本木更新項目從確定為“復興地區”,到更新改造完成,經歷了17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