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第五次報批稿)的公告,該標準編號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該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文)和《關于調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共分12章和3個附錄。
規范中涉及到了有關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材料的強制性條文,如: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2、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