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更新的大背景之下,我國各大城市都在致力于自身形象以及社會競爭力的提高,這必然離不開一個科學合理的建筑設計工作,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提高城市更新的質量。
1、加強國家層面的城市更新立法及制度頂層設計
構建城市更新的總體制度框架,是促進我國城市更新發展的基本保障。著手點包括借鑒國際經驗和總結國內實踐兩方面:國際經驗方面,重點借鑒國外的《都市再生特別措施法》、《都市再生整備推進制度》、《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地域制度》、《歷史城市建設法》、《生態城市法》等系列法律制度,為城市綜合更新奠定基礎與規范;國內實踐方面,總結歸納深圳、上海等地已有城市更新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同時對實施效果加以評估。構建城市更新的總體制度框架,目前亟需加強國家層面的城市更新立法及制度頂層設計。具體建議包括:出臺國家層面的城市更新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條文使城市更新制度具備法律效力;加強頂層制度設計,設立或調整城市更新相關的部門機構,統領全國的城市更新工作;在《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基礎上,制定全國性的城市更新規劃。
2、規劃與目標相結合
城市更新包括復合重建和微建2種形式:復合重建是拆遷重建的主要手段,微建是在整體布局的基礎上進行修復和置換。城市更新計劃也分為總級、區級、地級。城市更新需對街區、城區等進行完整的分析勘探,同時需解決環境、文化與整體規劃的協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