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原則
保障性住房服務對象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解決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是社會和諧進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并非可有可無的施舍。因此,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應充分考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情況,讓困難家庭有能力承擔、有尊嚴生活,共享城市公用設施、共享公共教育資源、共享城市經濟發展成果。
2、選址原則
為實現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能力承擔、有尊嚴生活的目標,保障性住房的規劃選址應考慮服務對象生活成本不能太高,原則上應在城市成熟開發區域安排,不宜安排在偏僻的城市外圍非成熟地區。
3、建設模式
建議保障性住房采用"小集中,大分散"的建設模式。集中建設與分散建設各有優缺點,保障性住房建設主要應該考慮兩個關鍵點:一是便于政府提供管理和公共服務;二是照顧住戶的心理需求,避免產生自卑心理。采用“小集中,大分散”的建設模式,就是在配套成熟的"大分散"的大型居住區中按照10%~20%的比例"小集中"地建設保障性住房,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合理規模,這樣既能便于政府集中提供公共服務與管理,又能避免形成大規模的“貧民窟”,不在社會上形成明顯的貧富層次,避免對中低收入家庭尤其是青少年造成心理壓力和貧富割裂感,同時使小集中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分享大型社區較好的環境和配套設施,方便其就近工作、就醫、入學、購物等,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提高其居住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