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經局部修訂后,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涉及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面積和安全建設的條文被列為強制性條文(標準中的第3.2.8、4.1.3、4.1.9、4.1.12條),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在新修改的條文中,增加了對托兒所、幼兒園關于室內建筑人均面積大小,窗戶開口面積,活動區域位置等調整。要求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同時,托兒所、幼兒園中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此外,對于備受關注的安全問題,新修改條文同樣進行了調整,著重強調了相關設施的安全防護措施。
在新規定中,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此外,原先條例中欄桿高度及距離分別由1.1m和0.11m調整為1.3m和0.09m,欄桿間的距離同樣由0.11m調整為0.09m。
總之,修改后的標準對于新開辦已動工或未動工的托兒所、幼兒園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中需要對強制性條文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