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建筑對防火的要求較高,除了必須符合《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外,還要注意新建的大、中型醫院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二級,小型醫院不應低于三級,在建筑的布局上,也應該特別注意醫院的宿舍等建筑,應該和病房分開。下面建筑規劃設計研究中心淺談一下醫院類建筑防火規范設計要點,希望對您有用。
建筑分類及耐火等級:
若醫院建筑高度大于24米,則此醫院為一類高層建筑,且耐火等級為一級。
5.1.1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總建筑布局及平面布局:
高層建筑允許最大防火分區面積3000平方米;
單、多層建筑允許最大防火分區面積5000平方米;
地下室允許最大防火分區面積1000平方米。
注:1、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建筑內設置中庭,或設置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時,應采用防火墻;防火玻璃墻或防火卷簾進行分隔。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3.2 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
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
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小時,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
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建筑構件:
防火墻—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防火墻上需開設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6.2.2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2.7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常開防火門或防火窗應具有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6.5.1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
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 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 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 除本規范第6.4.11條第4款的規定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5 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6 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7 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12955的規定。
6.5.2 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
防火卷簾應具有在火災時能靠自重自行關閉的功能。
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6.5.3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 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4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6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的規定。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6.4.11 建筑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 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3 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4 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安全疏散:
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建筑面積≤2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筑面積≤50平方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疏散門)或1部疏散樓梯。
5.5.5 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筑面積不大于500平方米、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50平方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5.5.8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
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
5.5.2 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5.5.4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
5.5.9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 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3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75平方米,可設置1個疏散門。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可設置1個疏散門。(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5.5.15 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1)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75平方米;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120平方米。
2)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50m2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大于30m。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的規定。
注:1 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高層醫療建筑內疏散樓梯最小凈寬度為1.3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當沿走道單面布房時為1.4m,雙面布房時為1.5m。
主樓梯寬度不得小于1.65m;通行推床的室內走道,凈寬不應小于2.10m。—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9-88)
醫療康復建筑中,室內通道應設置無障礙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80m。—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
5.5.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
高層醫療建筑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
高層醫療建筑的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多層醫療建筑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5.5.24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m2確定。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
3 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 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6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5.5.1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疏散樓梯可按本規范有關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1 醫療建筑、旅館、老年人建筑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高層醫療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消防電梯在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臺。
消防電梯可兼做客梯或貨梯使用。
消防電梯應設置面積不小于6m2的前室。
7.3.1 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臺。
7.3.4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7.3.5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應符合本規范第5.5.28條和第6.4.3條的規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范第5.5.27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消防設施的設置:
高層醫療建筑,以及體積大于5000m3的單、多層醫療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高層醫療建筑,以及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醫療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高層醫療建筑,以及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療養院的病房樓,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消防排煙:
醫療建筑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中庭;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地下或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 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消防電氣:
醫療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1.0h。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對于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lx。
10.1.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
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10.3.2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
2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對于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lx。
3 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
常用醫療建筑及相關防火設計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95(2001年修訂)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01(2005 年版)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49-88(試行)
《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建標110-2008
《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2013
《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
《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1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