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之前的有哪些不同呢?有哪些需注意的要點呢?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希望對您有幫助。
1、老年照料設施中的適用范圍
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20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它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新規范 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為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解讀:在高層建筑中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筑定為一類,原規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為一類高層民用建筑,新規范中將標準提高。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3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它建筑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它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高度
新規范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應大于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
解讀: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或層數的要求,既考慮了我國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慮了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員行為能力弱的特點。當前,我國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為 32m 和 52m。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不僅在疏散時需要他人協助,而且隨著建筑高度的增加,豎向疏散人數增加,人員疏散更加困難,疏散時間延長等,不利于確保老年人及時安全逃生。耐火等級低的建筑,火災蔓延快,人員的有效疏散時間和火災撲救時間短,而老年人行動又較遲緩,所以此類建筑不應超過2層。
新規范 5.5.13A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解讀: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如果是需要封閉的外走廊,則要具備在火災時可以與火災報警系統或其他方式聯動自動開啟外窗的功能。
建筑高度的增加會顯著影響老年人照料設施內人員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求在室內疏散走道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的情況下,在外墻部位再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條件。
3、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層數與功能
(1)地下、半地下室——允許設置公共活動、康復與醫療用房
新規范 5.4.4B: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解讀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閑、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要求建筑面積大于 200m2 或使用人數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設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層,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員在火災時快速疏散,且不影響其他樓層的人員向地面進行疏散。
(2)三層,超過3000m2——設避難所
新規范 5.5.24A:3層及3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位置設置1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提供避難的凈面積不小于12m2,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5.5.24條的規定。
解讀: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只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而一、二層沒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情況,避難間可以只設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樓層上相應疏散樓梯間附近。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間;避難間的門可直接開向前室或疏散樓梯間。當避難間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時,該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12m2,不需另外增加 12m2 避難面積。但考慮到救援與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織情況,疏散樓梯間與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避難間。避難間的凈寬度要能滿足方便救援中移動擔架(床)等的要求。
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獨立建造時,為該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筑或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為其中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
(3)四層——設置公共活動用房有限制
新規范 5.4.4B: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數不大于30人。
解讀: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閑、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要求建筑面積大于 200m2 或使用人數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設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層,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員在火災時快速疏散,且不影響其他樓層的人員向地面進行疏散。
(4)五層,超過3000m2——設消防電梯
新規范 7.3.1:5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設置消防電梯。
新規范 7.3.5:消防電梯前室短邊不應小于2.4m。
解讀 :原規范規定超過32m才設置消防電梯,新規范提高了設置標準,當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且所處樓層為5層及以上時就需要設置消防電梯,并對前室短邊長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規定對改造類項目影響較大,涉及到對整棟建筑電梯的改造。